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新进老师带教培育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新进老师的培育,加快新进老师的教育教学适应性,提高新进老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新进老师培育工作的法律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培育对象本办法所指新进老师是指当年新进本校老师,包括高校应届毕业生,从社会或从企业招聘的新任老师、从其它学校引进的任教未满一年的老师
二、带教培育方式带教培育采纳导师制方式,即采纳指导老师和培育对象一对一的结对带教方式
三、指导老师应具备条件1
治学严谨,工作负责,热心新进老师培育工作
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在本校任教 3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在岗老师
熟悉培育对象主要起教课程(以下简称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具有从教本学科 3 年及以上经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并在本学科建设上具有一定的业绩
带教实训课程的指导老师应具有“双师素养"或具备与本学科所在专业相关的三级职业资格
因培育对象主要起教课程之故,缺乏符合上述条件的指导老师时,由学校教务科和专业教研室协商后,报分管校长与校长讨论确定指导老师
四、带教培育期限带教培育期限为一学年,每年 9 月起至下一年 7 月
五、带教培育要求1
在带教确定后的第二个月内,指导老师完成符合培育对象个性和学科特点的个体培育方案
在带教培育期内,培育对象需听取指导老师不少于 30 学时的课堂教学,其中必须有包含有本学科的一个完整教学单元的听课记录
在带教培育期内,指导老师需听取培育对象不少于 20 学时的课堂教学,其中必须有包含有本学科的一个完整教学单元的听课记录
培育对象能理解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具备分析教材、运用多媒体等教学资源、制作简单的课件的能力
培育对象必须已了解学校的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