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法律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从事药品生产经销的企业(含零售药房)和医疗机构
第三条(管理形式和权限)本市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一)政府定价列入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价格部门统一制定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品(含所有剂型)、国家基本药物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别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一类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由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政府指导价格
除上述由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指导价格的药品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含所有剂型)、本市调整后列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含所有剂型),以及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和医院自制制剂等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即全市最高零售价格
经营者可以在不高于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让利销售
(三)市场调节价除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本市物价部门制定价格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行定价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相关行业协会协调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第四条(定价原则)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定价原则:(一)弥补合理成本,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保证市场正常供应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进展政策,鼓舞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三)体现质价相符,形成药品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保持本市药品价格基本稳定
(四)坚持依法行政和民主决策,法律规范价格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