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动、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实行措施,鼓舞食品摊贩集中配送、法律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