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动、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实行措施,鼓舞食品摊贩集中配送、法律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为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经营的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法律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