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 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 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 航 行第九条 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 1)供拖船船队和 500 总吨及以上或船长 50 m 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
黄浦江辅航道供 500 总吨以下且船长 50 m 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别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
主管机关对在特别航道航行有特别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别规定(见附件 2)
第十条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 8 kn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开追越前方船舶
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