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 时间:2024—06—08 点击数:538 文字:〖大 中 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别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适建范围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 凡未列入《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以及涉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控制范围等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依法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暂未覆盖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及专项(专业)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按《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宜实行单独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第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1、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 500 平方米;2、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 1000 平方米;3、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 2000 平方米;4、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 3000 平方米;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1、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