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章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切实坚持“全员参加、结合实际、重在实效”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大反违章力度,做到以“三铁"反“三违” 、“严反违章,共筑和谐”,促进反违章工作持续、深化开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积分周期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公司每年初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每名员工建立违章积分表,每人初始分值均为 100 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的违章(在发电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二章 积分要求第四条 积分标准
(一)未构成后果时(构成后果的按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条(四)、(五)、(六)、(七)款执行),违章扣分标准按附件 2 执行
(二)年度内重复发生同类、同样违章,对违章者及有关人员按第(一)条规定加倍扣减积分
(三)经他人提示或行为中经警示仍不纠正者,对违章者按第(一)条规定加倍扣减积分
(四)因违章行为导致的后果构成异常者,对违章者按第(一)条规定加倍扣减积分;(五)因违章行为导致的后果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不安全情况时,违章者按第(一)条规定扣减积分 21 分
(六)因违章行为导致的后果构成未遂的,对违章者按第(一)条规定加倍扣减积分;(七)因违章行为导致的后果构成人身轻伤及以上损害的,对违章者扣减21 分
第五条班(组)长、单元长、值长、部门(专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时,对他人违章行为应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虽发现但未制止,与违章者扣减同等积分
第六条 在工作现场发生违章时,监护人、当时在场的工作负责人与违章者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