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为法律规范全县中小学校舍维修管理,强化过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校舍维修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排原则 校舍维修改造要本着“先急后缓,重点明晰,安全经济,适度改善"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法律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二、适用范围(一)校舍维修是指学校房屋的屋面、地面、墙体、门窗、栏杆及校门、操场、道路、围墙、厕所、排水道、水电线路等设施的修缮(含绿化、防雷)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办学校(幼儿园)
三、职责分工(一)学校职责:各学校为校舍维修实施责任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具体制定校舍维修方案,办理项目申报、设计、预算、采购、招标等相关手续,安排项目施工,合理使用维修资金,组织决算审计等
(二)教育体育局职责:审查学校上报的校舍维修方案、经费预算等;指导、监督学校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决算审计
四、资金来源学校校舍维修的资金来源包括自筹资金、捐赠资金和专项资金等
五、实施程序(一)申报、批准1、 校舍维修项目,学校应于每年 5 月下旬和 11 月下旬前,拟订维修计划(并附维修预算清单),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体育局审批,逾期不报,纳入下一期维修范围
2、教育体育局校建办负责对学校上报的维修方案进行审查,核实维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并估算维修资金
3、校舍维修资金一般应在学校年度维修费(按生均经费 15%计算)中安排,缺口部分方可申报维修专项
4、校舍维修项目资金概算 1—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下同)的,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资金概算 10 万元以上的,报局班子会讨论通过
5、校舍维修项目申报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校舍安全隐患,由学校及时向教育体育局汇报,经审批后实施
6、除应急排危项目外,校舍维修应集中在寒、暑假两个时间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