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第一部分 总 则 1
本办法适用于非社会化运行的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核算以人民币“元"为本位币
会计记账方法采纳借贷记账法
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办理
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资产类 第 101 号科目 现金 1
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的库存现金
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学校食堂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食堂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第 102 号科目 银行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存入银行的学生伙食费收入或其他零星收入
学校在银行开设食堂专户进行核算,并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学校食堂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学校食堂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第 110 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
本科目核算学校食堂的应收、暂付款项
包括: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发生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