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山市污染源环境保护分级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社会进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我市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名单和符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及有特定行业管理要求的单位
二、分级办法以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化 学 需 氧 量 ( COD ) 、 氨 氮(NH3)、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为主要筛选指标,同时考虑重污染行业类别、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及特定行业管理要求等有关信息,将我市污染源分为 A 类、B类和 C 类,停产、关闭的企业不纳入当年的污染源分级名录(已纳入国控、省控的停产、关闭企业除外)
具体分级方法如下:(一)A 类污染源: 1、纳入当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单位;2、纳入当年广东省环保厅印发的《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名单》的单位;3、排污许可证核发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达到如下限值的单位:(1)工业废水 COD 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 60 吨/年;(2)工业废水氨氮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 6 吨/年;(3)废气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 90 吨/年;(4)废气氮氧化物允许排放量大于等于 100 吨/年
4、所有火力发电、造纸、制革行业的单位
5、所有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经营单位,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等于 100 吨/年的单位
6、所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7、所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含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分散收集后统一处理的污水厂)
8、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9、电镀、线路板等涉重金属重点排污单位(包括铅、汞、砷、铬、镉、镍等)
10、危险化学品仓储单位
11、被环保部门列为挂牌督办对象,且尚未摘牌的企业
12、上年度企业环境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