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化妆品市场监管机制大比较 慧聪网 2024 年 2 月 28 日 8 时 32 分 信息来源:国门时报 中国加入 WTO 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增强,WTO 相关法规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化。如何使我国现行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机制更好地适应 WTO 规则和我国经贸进展形势,提高我国化妆品生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我们必须仔细思考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与美国的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机制进行比较和分析,旨在提供一些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及方法. 中美化妆品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的比较 美国化妆品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单一机构、集中管理模式,我国则为多个机构、协调管理模式. 在美国,隶属于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的 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是集审批、监督、执法于一体的政府机构,也是化妆品行业的单一管理机构。FDA 对化妆品的管理权限包括:颁布化妆品相关法规,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检查和调查,对化妆品生产厂进行检查,阻止任何劣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产品进口,取缔劣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产品。由于 FDA 高度集权,因此,在化妆品管理方面,FDA 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迅速下达各种管理规定,以确保较高的管理效率和良好的管理效果。 我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的,具有机构较多、职能各异的特点.其中,卫生部及其所属的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化妆品审批和国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口岸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化妆品市场管理等工作。 与美国的单一机构、集中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多部门协调管理模式优劣并存.其优点是:在目前的国情下,由于监督力度较弱,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多个部门的协调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某一机构权力过大而滋生腐败现象,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化妆品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比较低,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如没有多个部门的协作,单一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其缺点是:多头管理,多头认证,环节复杂,手续烦琐;人为地加大了企业负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各部门职能重复,易产生相互推诿、管理脱节等问题。 中美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 美国化妆品的相关立法具有历史较长、法规相对单一的特点,其《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简称FDCA)和《良好包装和标签法》(简称 FPLA),对于美国市场准入化妆品进行了明确的阐述.由于立法时间较长,该套法规经过长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