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1
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为税制体制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尚处于进展阶段,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在 1993 年以前不足 1%,这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 1993 年以后迅速增长,每年的增幅均高达 40%以上,但是到 1998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各税收入的比重才上升为 3
由此决定了它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主体税种在社会经济进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了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调控并重的双重职能
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
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直接作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方面却处于“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尴尬局面
根据税收理论,某一税种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
2000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 5
38%,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 45
6%,如此规模之小的税收收入功能,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基本税制模式
每年的 4 月 15 日之前,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