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4、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二) 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讨论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7、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三)工业用地(M)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