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24〕43 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办〔2024〕20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等。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结算等业务,并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企业)及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上述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第二章 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统一信用代码证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第八条 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在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多个账户的职工,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三章 缴 存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应发工资。在录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