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讨论院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讨论院(以下简称“电研院")的合理用车,降低电研院运营成本,参照《东莞市机关单位人员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研院编制内全体员工,电研院持股公司按实际需求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交通补贴管理细则第四条 交通补贴是将职员私有车辆用于其开展公务活动而产生的补贴费用
第五条 交通补贴适用于在东莞、深圳、广州、惠州四城市的私车公用,享受交通补贴的人员在指定四城市区域内的公务活动电研院不再无偿派用公车,同时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用(含燃油费、路桥费)
第六条 交通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机关单位人员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如下:1、院领导补贴标准:(1)院长参照正处级标准,3800 元/月;(2)副院长参照副处级标准,3600 元/月;(3)院长助理参照正科级标准,2700 元/月
2、部门领导补贴标准:(1)部长参照副科级标准,2200 元/月;(2)副部长参照主任科员标准,2000 元/月;(3)事业部总经理参照主任科员标准,2000 元/月;(4)部长助理、总经理助理参照科员标准,1600 元/月
3、各部门其他员工根据岗位、工作职能的不同,按日常工作的需要进行补贴(详见附件)
第七条 超出上述四市范围的公务活动用车需求,可事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私车的,路桥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报销,燃油费则按实际发生里程数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综合考虑里程数、燃油费、车辆维修保养和折旧费等,核定根据 1
4 元/公里
广东省内各城市里程数(往返)标准如下:地区里程数标准地区里程数标准地区里程数标准佛山260肇庆445汕头940中山340汕尾470潮州1030清远340云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