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 号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 2001 年 11 月 2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 年3 月 14 日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舞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开重复检查,法律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进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产品免检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为维护免检产品的声誉,确保免检产品质量的稳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对免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七条 免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类别的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获得中国名牌、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优先列入年度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第八条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