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税务处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
营业税 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情况下,开发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会将人防工程回租,改造成地下车库,再对外转租
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约 20 年~70 年,大都是一次性交纳租赁款
对于这部分租金收入,应根据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假如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出售或者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则视同销售建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87 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和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