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X 医 院处方标准与书写格式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书写处方必须用蓝黑水笔,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农合医保号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 Rp 或 R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我院内部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
(四)处方一律用法律规范的中文药品通用名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法律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相同药理作用的药品不得重复开具
处方药量以三天为宜,七天为限
特别管理的药品按相关规定执行,一类精神药品三天,二类精神药品七天(分别用精 1、精 2 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口服三天量,注射剂一次量(用精 1 红色麻醉处方开具)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固体药物以克(g)或液体药物以毫升(ml)作为含量或容量单位时可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