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德育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动素养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教育局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法律规范》以及近年来上级制定的有关德育法规文件,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养为宗旨,以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努力造就全面和谐进展的“四有"新人
第二条 坚持以管理求质量,以创新促进展的工作方针,以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为目标,遵循中小学德育工作规律,逐步使德育工作走上法律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三条 德育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志是:办学方向明确,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素养优良,德育课程优质,活动丰富多彩,“三育人”格局完善,校风校貌较好,师生行为文明
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实行校长负责德育工作的领导管理制度
校长要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充分发挥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调动学校各部门的积极性,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突出“两课"在德育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
配好师资,保证课时,提高水平
要按规律、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德育活动,建设健康的校园文化育人环境
学校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带领广阔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阔教职工做好德育工作
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德育工作
第五条 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吸收政教(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少先队、班主任、家长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至少在开学、期中、期末召开三次会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德育工作计划,检查或总结德育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要责任明确,分工具体
第六条 学校日常的德育工作由政教(德育)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学校德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