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服务质量标准〉 本标准从实现安全保卫服务的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安全保卫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安全保卫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安全保卫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一、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保卫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甲方委托和指定区域园区安保工作服务;二、 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安全保卫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纳下列定义
1、保安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根据安全保卫服务合同约定,实行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范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
2、巡逻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3、门卫服务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
4、守护服务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5、押运服务保安人员实行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
6 技术防范服务安全保卫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
三、安全保卫人员基本条件1、素养条件(1)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团结协作
2、业务技能条件(1)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及与安全保卫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备一定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3)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应的观察、发现、处置问题能力
(4)具备使用基本消防设备、通讯器材、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和相关防卫器械技能
(5)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敌技能
3、身体条件:男性身高1.70m以上,女性身高1.60m以上,双眼裸视0.8以上,无色盲,身体健康,无纹身
4、文化条件: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特别安保岗位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业务知识
四、服务标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