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条例( 2024 年 7 月 27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讨论、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卫生、教育、农业、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验动物根据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分为四级:一级为普通级,二级为清洁级,三级为无特定病原体级,四级为无菌级(包括悉生动物)。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和对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参加实验动物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从事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实行安全防护措施,每年组织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 ,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引种、繁育、供应、运输和经营。第十一条 申请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