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提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开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院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第四条 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根据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指定行政副院长和总工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法律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等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