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 44 号《导游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10 月 16日国家旅游局第 17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李金早 2024 年 11 月 1 日导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进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 支持和鼓舞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进展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纳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