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措施》编制阐明 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文献以及《国务院有关深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都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充足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种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了“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培训和征询等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
强化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增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推进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
深入完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足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
” 为推进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
一、《措施》制定的根据及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置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如下的,至少配置 1 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