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第三章 结构上的作用 第四章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第五章 结构分析 第六章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第七章 质量控制要求 附录一 结构可靠指标计算的一次二阶矩法 附录二 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举例 附录三 永久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 附录四 可变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 附录五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和频遇值的确定原则 附录六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统一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是制定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应遵守的准则。在各类工程结构的统一标准中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第 1。0.3 条 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整个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适用于结构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第 1。0。4 条 工程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一、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二、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三、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四、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第 1。0。5 条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完成其预定功能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可靠度一般可用概率度量。 确定结构可靠度及其有关设计参数时,应结合结构使用期选定适当的设计基准期作为结构可靠度设计所依据的时间参数。第 1。0.6 条 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纳分项系数表达的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第 1。0。7 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纳表 1.0。7 规定的安全等级. 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 1。0。7安全等级破坏后果一 级很严重二 级严 重三 级不严重注:对特别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 1。0。8 条 工程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但不得低于三级。第 1.0。9 条 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构件,应规定相应的可靠度。第 1。0。10 条 工程结构应按其破坏前有无明显变形或其它预兆区别为延性破坏和脆性破坏两种破坏类型 .对脆性破坏的结构,其规定的可靠度应比延性破坏的结构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