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 目的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法律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 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 术语本规定引用国家建筑行业中相关术语. 四: 职责(一)。公司主管工程和技术质量的领导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二).公司工程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制度》并督促实施。(三).公司技术部门配合领导执行公司的质量事故处理和日常管理. (四).各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其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并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实施. (五)。公司工程部、技术部负责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 工作程序(一)。公司所属的各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二)。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质量事故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四).凡已形成的质量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凡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质量不符合,通过及时整改而未形成事故者,可不根据此条执行。 (五).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