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仔细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第五条 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 (二)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