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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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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法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养,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五条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五)仓库是否根据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防火督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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