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 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 工程类型分类指标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民 用 建 筑公用建筑(单层)建筑面积高度跨度>5000m2>18m>24m>3000m2>15m>18m>1500m2>12m>12m≤1500m2≤12m≤12m公用建筑(多层)建筑面积高度>10000m2>30m>6000m2>24m>3000m2>18m≤3000m2≤18m住宅及其他建筑建筑面积层数>12000m2>12 层>8000m2>8 层>4000m2>4 层≤4000m2≤4 层工业建筑单层厂房建筑面积高度跨度>5000m2>15m>33m>3000m2>12m>24m>1500m2>9m>18m≤1500m2≤9m≤18m多层厂房建筑面积高度>6000m2>24m>4000m2>18m>2000m2>12m≤2000m2≤12m锅炉房单炉蒸发量总蒸发量>30T/h-—>10T/h>20T/h>6.5T/h>12T/h≤6。5T/h≤12T/h人防工程人防级别——>3 级≤3 级—-构筑物砼烟囱高度>100m>60m≤60m——砖烟囱高度-—>50m≤50m-—水塔高度——>40m≤40m——贮仓高度-->20m≤20m—-贮水、贮油池单体容量>5000m3>1000m3≤1000m3-—(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 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 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上不足 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 50%时,可以计算一层.(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 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 50%时,折合为一层.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