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制度讨论退休制度是指在职人员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就退出职务,享受一定待遇的制度。退休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制度,与经济进展、社会保障、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退休制度是否正确,是否适时,对经济社会的进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我国退休制度的建立和进展大致可以发分为五个时期.一,创建时期(1950—1958)1 新中国建立初期效仿前苏联,选择的是国家保险模式,其宗旨是“最充分满足有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因此,退休制度也带有浓厚的福利性色彩。1950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是第一个退休法规,干部和工人实行的是统一的退休制度,,规定在当时的党政机关以及海关、铁路、邮电等公共服务部门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一笔退休费.2 1951 年 2 月 26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3 1953 年 1 月 2 日政务院对《条例》作了修订.4 1955 年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一次性发放退休金改为按月发放,按个人工作年限规定了不同的待遇标准,并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 55 周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二,调整时期(1958-1966)1958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了统一的退休办法,将企业和机关女职员的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 55 周岁,女工人为 50 周岁 ,我国还确立了军官的退休制度,并补充了集体制单位的退休制度,更多的群体被纳入到退休制度的体系中。三,停滞时期(1966—1976)由于十年文化大革命,政治经济体制遭到严重的破坏,退休制度也陷于停滞时期.四,重建时期(1976—1986)为了修复文化大革命带来的破坏,从 1978 年开始进入全面修复时期,退休制度也进入了修复期,1978 年国务院同时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干部和工人的退休、退职待遇进行了修改,区分了退休和离休人员两个群体不同的待遇,并在 1980 年针对干部群体制定了在退休待遇上更为优厚的离休制度。五,改革时期(1986—至今)由于传统的养老退休制度也无法适应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原有的退休制度在这一时期进行了改革,养老保险逐步在国营企业中实行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