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掘进队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掘进一队的日常和生产管理,努力提高职工收入,保证职工有章可循,努力为大家制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原则上每班每天只能休息一人,特别情况另行处理;休息一天由班长同意,休息两天以上要书写请假条由班长签字并经队长同意后方可休息,没有请假条的按旷工处理(罚款 100 元/天)
休息时间超过请假条规定时间的要及时续假
二、需要辞职的职工要提前 10 天向队长提出申请
三、每名职工要在班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室开班前会,无故迟到者罚款 10 元/次
当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罚款 30 元/次,班前喝酒的停止上班并处罚 100 元/次
四、班前会安排的工作量无故完不成的罚当班班长 50 元/次,特别情况要说明原因;对完不成当班工作量并提前升井的人员当班不计工,并根据其行为的影响程度实行相应的处罚
五、每班在完成当班任务的基础上,每超额完成一米进尺,奖励 500 元/米
六、对出工不出力的职工,本班班长有权对其实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对损坏、故障的施工工具、器具要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并在当班升井修配或更换
八、每班班长应在下班班前会时间向值班室汇报本班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材料使用及储备情况、施工工具、器具的完好情况及下班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不根据规定汇报而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施工工具、器具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要照价赔偿
九、对拉帮结伙、醺酒滋事、挑衅滋事、打架斗殴,集体不上班等闹事者,凡参加者扣除当月工资,组织者做开除处理并扣除所有欠发工资
十、新职工的试用期为 10 天,10 天以内工资 200 元/天,不满 10天的工资 100 元/天,一个月内不借生活费
十一、需要辞职的职工在离职时要交回所有领取的物品、工具、器具,对不能交回的要按价从工资中扣除
十二、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职工在辞职时,要扣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