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2024 年可谓预算会计改革年。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均自 1 月 1 日起实施. 此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关于“固定资产”要素的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调整,即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二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即通用设备由500 元提高到 1 000 元、专用设备从 800 元提高到 1 500 元;三是把“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四是引入“折旧”因素; 五是明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六是每月末把“基建账"数据纳入大账核算;七是明确了盘盈固定资产计价的方式方法,即依次计价的标准为:重置完全价值、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及名义金额等。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户的核算内容更能体现财政改革和业务处理的需要.正是由于“固定资产”变化较大,就需要我们及时把握这些变化,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就在于适应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而形式上却实行了“虚提”的方式,即计提的折旧额不直接计入“支出或费用",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本文拟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的衔接方法 年初,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对现有固定资产逐项进行重分类,并做账项调整.新制度规定:凡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均列入“存货"管理,并要求各单位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据此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转为存货.转账时,应当根据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及其明细账进行分析调整。 (一)账项调整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