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企业第三人的责任 摘要:董事因履行义务而享有权利,因行使权利而承担责任,董事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体。“不过,(我国)企业法侧重于权利的规定,包括董事权利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1 而对董事的义务、责任鲜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伴随现代企业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确实立,董事会经营管理权日益扩大,强化董事责任,能促使董事尽职尽责地履行其对企业的义务。完整的董事责任体系包括董事对企业的责热任和董事对企业第三人的责任。 我国企业法已规定了董事对企业的责任,并且在学说上讨论亦颇多。不过,董事对企业第三人责任不仅在立法上处在空白,并且法理上讨论也不够充足,这与第三人在企业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第三人虽处在企业的外部,但其与企业有着非常亲密的关系,与企业的生存、发展利益攸关。相对于作为企业内部人的董事来说,第三人对企业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性、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几乎不参与性,使得其权益需要加以特殊保护,以平衡企业、董事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强化董事对企业第三人的责任,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进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在借鉴外国企业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措施,详细论证我国从立法上怎样完善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的规定,以期抛砖引玉。囿于篇幅,本文只探讨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一、董事定义和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有关董事的定义,各立法和学说并不统一,我国《企业法》也未界定董事的定义。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董事为:“根据法律被任命或被选举并被授权经营管理企业事务的人。”2 而根据《英汉辞海》,董事为:“由企业股东委任、授予全面控制和指挥企业企业的组组员之一。”3二定义形式上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是同样。如 Pennington 所认为“一种企业的章程可以称他的董事为治理者、治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组员,甚至给他们任何称呼,但就法律而言,他们仅仅是董事。重要的是他们的职能而不是他们的名称”。4 因此,不管董事的定义和名称怎样,董事的职能必须明确。我国企业法并未规定董事的职能,仅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不过,董事是董事会的构成组员,因此这些规定也可以作为界定董事职能的借鉴。 笔者认为,董事的职能为: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而台湾学者柯芳枝认为:“董事一语,在概念上可辨别为机关之董事(vorstand)及为机关担当人之董事(Vorstandsmitgleder)。”5 因此,从董事职能和概念辨别上,并按照我国《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