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法律规范,以资共同遵守:发起人:1、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2、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第二条 本公司的住所:.第三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二章 注册资本第六条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RMB ),协议各方于年月日出资。其中:发起人出资额为元整(RMB),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发起人出资额为元整(RMB),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第七条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第八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 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十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二)协议各方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所给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协议各方义务(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