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应用浅议法庭教育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审理中的运用未成年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有很大的差异,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
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感召力,促进罪犯改过自新
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最佳的审判方式,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笔者现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从审判程序中的庭审教育方面,试谈一些看法
(一)设置法庭教育程序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1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也强调,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如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法庭教育已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普遍运用,成为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
近三年来,全南法院认真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5件80人
增设法庭教育程序有着法院审判需要的现实意义,也有着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发展需要的历史意义
1、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审的重要方式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要查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外,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因此办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应的教育挽救工作便伴随着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
在法庭教育阶段,教育的主体最集中,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合议庭成员;教育的内容最丰富,各第1页共6页教育者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