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校长
请 求 目 的 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免除我校 2024 年至 2024 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除自2024 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
事 实 及 理 由 我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 2024 年 8 月设立(幼儿园于 2024 年 9 月设立),是一所以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为一体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核定,我校被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
我校现有在校学生 2860 余人,在职教职员工 236 人
建校十余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怀、支持下,逐步得以进展、壮大,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为解决社会劳动就业难题贡献了一定力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
2024 年11 月 9 日,贵局向我校作出仁地税补通字第 1 号《日常检查补(退)税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单位从 2024 年 1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有关纳税事项经检查,应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 4599404
53 元,已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 495917
93 元,减免地方各税(费、基金)额 1998790
8 元,应补(退)地方各税(费、基金)额2024 年房产税 115632
14 元,土地使用税 141160
6 元,企业所得税 380874 元;2024 年房产税 115632
14 元,土地使用税 211740
9 元,企业所得税 1813214
38 元,代扣个人所得税 374292 元;2024 年房产税 76936
62 元,土地使用税 211740
9 元 , 企 业 所 得 税 662262
92 元 , 以 上 共 计4103486
6 元……”
我校接到通知后,本应根据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纳税义务,但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