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合作协议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种植合作事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合作种植水稻,由甲方提供土地 0000 亩的运作资金,(种子,农药和肥料按成本 00000 元每亩计算,人工费元、承包地款元),甲方负责投资大棚、房屋、生产用地、农用机械等,所有投资的物品归甲方所有
乙方负责组织种植一切劳务工作(耕地,播种,插秧,施肥,喷药,灌水,除草,收割等劳务工作)
二、所种植的水稻,生产出来的稻谷(谷子)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占为私有
甲方按每市斤 1
5 元收购,粮食必须达到国家三等粮标准(出米率:65%、水分 16%以内)
三、甲方委派技术人员协助乙方管理水稻种植,提供水稻种植的技术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技术人员的要求种植水稻,使生产出来的稻谷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四、利润分配:总产量×(乘以)1
5 元为标准减去生产成本,盈亏 50%分成
五、如生产过程中出现人身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水稻种植所需的农资产品,在使用时,由甲方统一发放给乙方,乙方必须保证所发放的农资产品,使用在水稻种植生产上,届时,甲方派技术人员指导监督
否则,乙方必须偿还所有的农资费用给予甲方
七、稻谷成熟时,由甲方统一按排收割,乙方不得自行收割,收割当天,双方过称稻谷数量,开据结算清楚
八、乙方在水稻种植期间,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好甲方技术人员管理水稻的种植工作
不得怠工,消极处事,如怠工,不配合,消极处事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给予赔偿
九、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因素导致水稻种植失收,甲乙双方按50%共同承担
若人为破坏给水稻种植失收,法律追究人为破坏者,所造成的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由人为破坏者来承担,赔偿
甲 乙双方都有权力与义务来保护水稻种植生产的顺利进行
十、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止
具有法律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