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法律规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24]265 号)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区进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澳县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濠江房屋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24〕1 号)等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讨论,现就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纳税、分步实施、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二). 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三、装修保证金(押金)一次性收取,每户 1500 元,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每证(卡)5 元。 四、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处理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清运费按每吨不超过 50 元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汕价〔2024〕236 号)和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24〕108 号)同时废止。原依据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汕价〔2024〕230 号)和《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汕价〔2024〕236 号)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附件:1、汕头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2、汕头市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