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便于基层民警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经济进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根据《公安部关于法律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法律规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顺序,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1、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2、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3、安全规定,是指全国、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大或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涉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有关规定
4、不按规定,是指违反政府各委办局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上的规定
5、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6、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之内,可以根据最高额度进行处罚
7、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确定的,公安机关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行业
8、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二、相关裁量标准(一)共同情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 (1)六个月内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结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4)有法定从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