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24〕3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4)167 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工作方案》(河政办发〔2024〕24 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在项目开始实施后的 1 个月内,应到河池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业务类型信息登录、接受年度考核评估,并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河池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单位从业单位业务类型分为 5 类:环境调查与评估、治理修复(实施)方案编制、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以下分别简称为“调查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治理修复效果评估”)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中从事调查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工程施工、工程环境监理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的从业单位业务类型信息登录和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业务类型信息登录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工作场所条件、组织架构和质控体系、承担相关业务的人员、专业技术、设备等情况
从业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从业单位名称变更或业务类型调整,需在变更调整当月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法律规范的原则,统一考核内容与方法,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年度考核评估内容主要是对从业单位上年度从事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治理修复效果评价等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包括从业单位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