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我公司临时用工管理,理顺用工渠道,根据上级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二、本暂行规定所称“临时用工"是指各单位使用的劳动统计外的临时性农民工、待业人员、退休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批,来自农村的建筑、劳务等企业人员。三、临时用工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四、各单位招用临时用工应有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手续,严禁换人或私自转包工程任务或劳务;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有禁忌作业要求的人员从事禁忌范围的作业.临时用工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确属需要的,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上岗证.五、用工单位(指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应在加强劳动管理,挖掘现有劳动潜力、妥善安排本单位人员、提高企业素养的前提下招用临时工,且必须是工程需要的生产岗位,其使用范围应符合劳动部门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六、务工人员须持有“三证”(居住地外出务工证明、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免冠 1 寸照片 2 张,由用工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管理卡,签定劳动合同。七、用工单位招用临时用工须先列出用工计划,填报“用工申请表”报劳资(人事)部门审核,经领导批准后须持“用工申请表"和“用工登记表”(花名册)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有国家规定的操作证或上岗证,并到安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八、用工单位应加强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仔细组织对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劳动纪律、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做到先教育培训,后上岗操作,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手续。九、各用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临时用工安全教育工作及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应记录存档,未经安全教育的一律不准上岗工作,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十、用工单位必须做好临时用工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明确安全责任。在承担单项施工、搬运等任务时需要落实“一工程一措施”的做法,仔细做好安全交底,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十一、务工人作业场所的防护措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用工单位必须负责落实,务工人员操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措施。十二、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消防等各种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用工单位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教育.十三、务工人员严禁在宿舍、施工场地区域内参加赌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