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各地政府保护辖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进展,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 PM2
第三条 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24〕130 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等,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4)进行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数
如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 PM2
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 1 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4 个档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
根据我省 PM2
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 PM2
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县(市)级城市 PM2
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 PM2
5指标;2024 年 1 月1 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 PM2
第五条 PM2
5 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低于 15 微克/立方米)要求的可评为优秀;PM2
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 35 微克/立方米)要求的,根据 PM2
5 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
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稳中趋好(浓度下降 5%以上,含 5%)的可评为优秀;其他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可评为良好
5 指标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35 微克/立方米)的,根据 PM2
5 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