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省属企业财务进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影响是指该财务事项涉及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或达到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 10%以上(含 10%)且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 (二)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五)按有关规定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省属企业财务进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 (二)省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变更; (三)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四)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或省属企业下属上市公司以及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占集团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 10%以上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六)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 (七)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债务重组; (八)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 (九)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采购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七条 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省属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