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价服〔2024〕126 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现将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670 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2024 年 4 月 28 日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670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进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进展改革委 建 设 部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