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编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24〕2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24 年第 9 号部令),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讨论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在执行中仔细做好总结,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1] 交通运输部 2013 年 4 月 23 日管理办法编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辨识评估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 1.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