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169 号)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承担省人民政府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省人民政府进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文物、环保保护等部门,各自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在每年 10 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进展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设立项目法人,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项目法人的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于确定后 15 日内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邀请招标;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实行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省人民政府进展计划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将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时,同时抄报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三阶段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行监理。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完成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签订等事项后,提出开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