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4—97主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讨论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 年 3 月 1 日1总则1.0.1 为贯切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推广利用工业废料粉煤灰修筑道路基层,统一施工及验收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等级道路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含底基层和垫层)的施工及验收.1.0.3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宜选择有利季节施工.当日平均气温低于 5 摄氏度时,不宜施工;遇有特别情况,可采纳低温施工措施或按低温条件下的规定施工。1。0。4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原材料2.1 粉煤灰2.1.1 修筑道路基层使用的粉煤灰(硅铝灰)化学成分中的 SiO2+Al2O3总量宜大于 70%;在温度为 700 摄氏度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 10%。当烧失量大于 10%时,应做试验,当其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纳。2.1.2SiO2+Al2O3总量和烧失量符合要求的新排放或陈年堆积的粗颗粒和细颗粒粉煤灰,均可采纳.2.2 石灰2。2.1 钙石灰和镁石灰均可使用.在有条件时可优先采纳磨细的生石灰。2。2。2 生石灰的 CaO+MgO 含量宜大于 60%,消石灰的 CaO+MgO 含量宜大于 50%。当石灰的 CaO+MgO 含量在 30%~50%时,应通过实验选用较高石灰剂量,但剂量不宜超过 30%。石灰的 CaO+MgO 含量小于 30%时,不得采纳。 石灰的 CaO 含量或 CaO+MgO 含量的测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或附录 B 的规定。2.2.3 消石灰应充分消解,不得含有未小姐颗粒。磨细生石灰应完全粉磨,不得含有杂质。2.2.4 当采纳石灰类工业废料(如电石渣等)和石灰下脚料时,其适用条件可按本规程第2.2.2 条执行。严禁采纳含有有害物质掉石灰类下脚料。2。3 土2。3。1 土的塑性指数(用 100g 平衡锥测定)宜为 11~15,并不得小于 6 或大于 30。当土的塑性指数小于 6 或大于 30 时,应实行压实混合料或粉碎土团粒的措施。2.3.2 当温度为 700 摄氏度时,土中有机质含量应小于 8%。硫酸盐含量宜小于 0。8%。注:有机质和硫酸盐含量分别指其与土的重量比。2。4 集料2.4.1 集料系指碎石、砾石、砂砾、高炉矿渣、碎砖和稳定的钢渣等材料。集料的压碎值、抗压强度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2.4.1 的规定。 集料压碎值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