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法律规范(试行)一、总 则1
为法律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 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
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法律规范》(AQ1029—2024)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4)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法律规范》(AQ1029—2024)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