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法律规范(试行)一、总 则1.为法律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 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法律规范.2.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法律规范》(AQ1029—2024)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24)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法律规范》(AQ1029—2024)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 2 套主机,1 套使用、1 套备用,确保系统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3.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