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4 最新版)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六章、九十九条(含附则),自 2024 年 1 月 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法律规范、和谐进展. 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纳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舞. 第二章建筑区划 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