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试行)》的公告 为法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我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试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 环评 道德法律规范 公告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法律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加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忠于职守 (七)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法律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