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跟踪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本人申报并通过由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后,列入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跟踪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至验收前,为保障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按合同书进行跟踪管理
项目申报人必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两周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五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年末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年度总结,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 为保证项目跟踪管理的法律规范性和有效性,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在珠海市信息网和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第七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化到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考察,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及遇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尽可能的跟踪服务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执行期每满一年时,要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企业要及时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申请验收或成果鉴定,项目承担企业要如实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
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申报人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以视同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处理
第十一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如下情况者,将视情况对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企业实行通